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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文昭太后改葬服制 北魏 · 崔光
 出处:全后魏文卷二十四
被台祠部曹符,文昭皇太后改葬,议至尊、皇太后、群臣服制轻重。
四门博士刘季明议云:「案《丧服》,《记》虽云『改葬缌』,文无指据,至于注解,乖异不同,马融、王肃云,本有三年之服者,郑及三重。
然而后来诸儒,符融者多,与玄者少。
今请依马、王诸儒之议,至尊宜服缌。
案《记》:『外宗君夫人,犹内宗』。
郑注云:『为君服斩,夫人齐衰,不敢以亲服至尊也』。
皇太后虽上奉宗庙,下临朝臣,至于为姑,不得过期,计应无服。
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,亦宜有缌。
自馀王公百官,为君之母妻,唯期而已,并应不服」。
太常博士郑六议云:「谨检《丧服》并中代杂论,《记》云:『改葬缌』。
郑注:『臣为君,子为父,妻为夫。亲见尸柩,不可以无服,故服缌。』三年者缌则期已下无服。窃谓郑氏得服缌之旨,谬三月之言。如臣所见,请依康成之服缌,既葬而除。愚以为允。」(《魏书·礼志》四。神龟元年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。诏可。又见《通典》一百二。)